借钱时应当要写借条,很多人都知道这个道理,但往往碍于情面忽略了这一点。一旦遇到对方拖延还款甚至赖账,麻烦就来了。如今,洪峰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。
洪峰的手上,只有对方借款和承诺还款的短信,没有其他证据,他能要回这笔债务吗?
遭遇朋友短信借款
洪峰是南京人,自己经营一家公司。许连是洪峰的好朋友,在山东经营一家公司。去年冬天,洪峰收到了许连的短信:哥,买房子缺钱,方便借给我1万元吗?我最多用一个月。
几天后,洪峰恰巧去山东出差。当时,许连好酒好肉招待了洪峰。随后,许连提及借款的事情,洪峰爽快地答应了,并将1万元现金交到了许连的手上。不过,许连没有写借条,洪峰碍于朋友情面也没好意思说。
然而,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,许连却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。无奈之下,洪峰多次发短信催促,许连却一直借故拖延还款。“借钱时,他说最多一个月后还钱,现在,一年都过去了,他还没有还。其实,钱没多少,但事情让人很窝火。”洪峰气愤地说。
多次催促无果后,洪峰将许连告上了法庭。
短信是唯一证据
提交诉状后,洪峰的处境并不乐观。没有书面借条、来往书信、汇款证明和电话录音,总之,除了许连发来的40多条短信,没有其他的材料佐证。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规定,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用。但是,短信一般都是作为次要证据和辅助证据使用。
更麻烦的是,这40多条短信都是许连发给洪峰的,而洪峰发给许连的短信则没有保存。“咨询时,律师告诉我,这些短信不连续、生硬,缺乏借款合同成立和履约要约承诺条件,在时间、数额等要素上存在瑕疵。退一步说,现实生活中有人假冒他人短信群呼、行骗的事例也出现过。”洪峰说。
开庭时,许连并未到庭,法官为此案也感到头疼。在法庭上,洪峰的委托代理人、北京盈科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龙将40多条短信细致排列,根据短信之间内容和时间的联系做出合理的、排他的推断。
同时,马龙认为,一般短信群呼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,内容单一;但这些短信内容不重复,且对象是特指的,不可能是群呼短信。
法院判决洪峰胜诉
经过审理,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为,被告以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发出要约,要求原告向自己出借1万元;此后又以短信的形式表示还款。这说明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,且原告已出借款项;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护。
最终,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:被告许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。
胜诉后,马龙表示,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形式已经屡见不鲜,但一般是作为次要证据或辅助证据,像本案以短信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的情形,非常少见。
“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,借款时最好要求对方写借条,借条写明双方姓名、借款数额、利息、偿还期限等,若是异地借款,最好约定管辖法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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